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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聊天记录导致对方死亡(人死了会查聊天记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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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姐弟坠亡案宣判,两被告聊天记录披露,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人们都常常说:“虎毒还不食子”,重庆发生了一起姐弟坠落案,没想到坠落案的凶手竟是孩子的生父!这样的一个父亲,根本就枉为人父!重庆姐弟坠楼案宣判,其父亲和小三的聊天记录被曝光。

重庆两姐弟坠落案。

事情发生在2020年11月2日,重庆两岸区两姐弟从15楼坠楼身亡。当天两孩子坠楼身亡之后,他们的生父坐在地上边哭边打腿,表现得非常的悲痛,同时还用头去撞墙,没想到这也只是蛊惑旁人的一种方法而已。两个小小的生命,生命却结束得如此之快,他们还没有看看这个世界上的美好,他们还没有等待着自己妈妈回来接自己。姐姐才两岁,弟弟才一岁,这样的一个父亲,又是如何下了狠心呢?

被法院宣告判处死刑。

孩子的生母一直都认为其中有猫腻,也不相信自己的孩子能够爬上窗户坠落而死亡。这一切的行为都是孩子的生父和他女友两人计划而行的。并且作案动机非常的卑劣,作案手法也非常的惨烈,造成的后果也极其的严重。许多网友都说:“被判处死刑就是死有余辜”“凭什么让别人失去了活下去的权利?”

警方恢复了1.7万余条聊天记录,查明案件。

在两姐弟坠楼身亡之后,生父和他的女朋友就将聊天记录全部删除了,这点也引发了警方的怀疑。经过相关技术部门的努力,恢复了1.7万余条聊天记录,其中的一些聊天简直就是泯灭人性、丧尽天良!为了清扫两人之间的结婚障碍,于是就处理掉两个孩子。

在聊天记录中女友对孩子生父是这样说的:“反正有娃儿我是接受不了的,你马上把娃儿解决掉就行了”,随后也表示:“只要把娃儿解决了,我就没有任何资格说你什么了”。孩子生父也回大道:“两条生命就这么不值得呀!”没想到女友却回答说:“本来就不该存在的,有了他们在我们根本就不会幸福。”最终这个父亲选择去伤害两个孩子,用这样的方式来表达着自己对女友的爱!

聊天记录被曝光之后,让许多人大跌眼界,为了证明自己对女友的爱,让女友没有理由来说自己,所以选择去杀害自己的孩子。

重庆姐弟坠亡案宣判,两被告聊天记录释出,你看到了怎样的人性?

我看到了两人恶魔般的本性,他们毫无怜悯之心,自私且恶毒。两个恶魔般的“人”,将生命视如草芥,用极端漠视生命的态度,将两条无辜的生命杀害,且毫无悔过之心。庭审中,法院审理认为,两人在本案中的作用相当,判处两人死刑。张波和叶诚尘,两人觉得两个孩子是“累赘”,通过八个月的谋划,将姐弟俩从15层楼抛下,导致两人死亡。

一、亲生父亲,如同恶魔。

张波作为姐弟俩的亲生父亲,一直对两人不闻不问。事发前不久,他突然向孩子生母提出要求,想要见见孩子。本以为是他突然良心发现,想要尽父亲的责任,却不知,这是他与女友蓄谋已久的谋杀。他趁着姐弟俩玩耍时,从背后抱着两人,从窗户扔出,导致姐弟俩死亡。

二、两人聊天记录曝光。

事发后,张波与叶诚尘被警方逮捕。警方将两人的通话记录,进行了恢复。记录中,两人从案发八个月前,就谋划着如何“处理”掉姐弟俩。叶诚尘表示,自己不能接受两个孩子,认为孩子就是负担,如果张波无法处理好这件事,自己就会结束这段感情,并给张波十天的期限,用来“处理”姐弟俩。张波承诺到:“如果这件事做不好,我不会来见你”。

三、谋划八个月,只为杀死姐弟俩。

记录中,还有一句令人汗毛直立的话,那就是叶诚尘说的:“他们本来就不应该存在的”。两条生命,在她眼中,竟然什么都不算。让张波去做如此伤天害理的事情,只为证明对方是否爱她。我已经无法从人的角度去思考,究竟是什么样的人,才能想到,甚至做到如此泯灭人性的事。

从两人的身上,我看不到一点点人性,只能看到恶魔般的残忍。一个谋划着去除负担,一个谋划着杀掉亲生孩子。做出如此丧尽天良的事,自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在下方留言一起讨论。

QQ聊天记录里说了一句谁先离开谁死,如果对方死了,或者自杀了,那这句话有法律效力么?

没有法律效力的,只要对方的死和你没任何关系,这个聊天记录没什么用,如果聊天中有引导对方自杀的话,这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以公开隐私即聊天记录为由,迫使发生性关系。属于什么,要遭受什么处罚。

违背妇女意愿 属于强奸

处罚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我把前女友微信聊天记录发她们单位群导致她自杀违法吗

违法。因通过在微信群中发布个人信息、私密照片以及侮辱性的言语,造成社会评价降低和生活困扰的,构成名誉权侵害。个人看法是没有触及到刑法,但要责担部分民事赔偿。

妻子出轨后丈夫公开妻子出轨聊天记录致使妻子跳楼自杀丈夫需负法律责任吗?

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妻子出轨其他人,丈夫将妻子和其他人的聊天记录公开,这一行为,从客观上来看虽然侵犯了妻子的隐私权,但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并不会必然导致行为人去自杀,即丈夫的先前行为并没有产生任何义务。妻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能够自己在主观上辨认自己的行为,并且可以预见自己所实施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妻子自己去自杀,这属于一种自陷风险的行为,其他人无需对她的这一行为负责。另外,在法律上,产生作为义务的情况主要包括:

1、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之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之一,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在纯正不作为中,其作为义务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

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从事某项工作的人,其职务或业务本身要求他负有某种作为的义务。例如,游泳场的救生员有抢救落水人的义务,值班医生有救治病人的义务,保育员有保护幼儿生命、健康安全的义务等等。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引起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法律行为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合同行为

4、、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是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致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因此判断是否违法吗,要看的是这个行为在客观是否有可能引发危害结果,如果一个行为不能产生危害结果,那他就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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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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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技术 发布于 2022-06-26 09:43:27  

权的行为并不会必然导致行为人去自杀,即丈夫的先前行为并没有产生任何义务。妻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能够自己在主观上辨认自己的行为,并且可以预见自己所实施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妻子自己去自杀,这属于一种自陷风险的行为,其他人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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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技术 发布于 2022-06-26 00:30:18  

义务,保育员有保护幼儿生命、健康安全的义务等等。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引起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法律行为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合同行为4、、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先行行为产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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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技术 发布于 2022-06-26 11:22:09  

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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