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聊天记录,我传到微博,犯法吗?
不犯法,如果还是担心的话可以把图片处理一下(把自己的名字加模糊之类)
把证实别人劈腿的聊天记录在微博上公开算侵犯隐私吗?违法吗?
1、你如果是单独只发给她的朋友看,就没有问题
2、你如果是发布在公众都可以看到的地方,那就算是侵犯隐私了
奉劝一下 啦
如果你是抱着报复的心态就不要了,毕竟你现在和他没有任何关系
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以成为有效证据吗?
首先明确一点“微信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是会不会被法院采信就很能说了。
为什么“微信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对于证据的种类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查笔录。
而微信聊天记录就属于“电子证据”。所以说在诉讼中,微信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不仅仅是微信的聊天记录,短信、QQ聊天记录、邮件等都是电子证据。
为什么“会不会被法院采信就很能说了”
证据必须具备三个特征,才能被法院采信——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微信聊天记录单从真实性上来说就很难会被法院采信。你要证实这段聊天记录的对方就是你起诉的被告,微信并不是实名制的,所以这需要你得证明。再就是聊天记录中所说的话是否是被告的真是意思表示,他要是说这个微信号在这段时间被盗号了,所有的聊天记录都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那就难办了。
所以说微信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一种补充证据来使用,但是你要想仅仅依靠聊天记录让法院采信事实的存在,在现实操作中是非常难的。记住:民事官司打的是证据、证据、证据。所以在民事活动中一定留个心眼,留好证据、证据、证据。
我要把这个聊天记录发到微博,如图这样给渣男打马克赛,他要是告我侵犯隐私权的话,告得了吗?
未经他人许可在公共场合发布你们的私下对话,严格来说算侵犯对方隐私。
但如果这就是全部内容的话,那么可以判断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不多。
因为这段对话里最主要的隐私内容是对方的“身份”,你对对方的头像和微信号进行处理后,剩下所谓侵犯隐私的内容就较少了,虽然对方仍有要求你停止侵权的权利,比如要求删除信息。但通常来说其余责任不大。
如果不经过本人同意,他人私自恢复本人聊天记录属于违法吗?
如果不经过本人同意,私自恢复别人的聊天记录属于违法行为。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赋予权利人对私人生活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包括防御他人窃取个人隐私与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及公开范围的决定权。隐私权的常见类型包括个人生活自由权、情报秘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
隐私权教育是全面性教育的重要内容。隐私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儿童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成年人在儿童性教育中起到至关重要的引导作用,应当教育孩子保护自己的隐私和尊重他人的隐私。必须重视儿童的隐私权保护,儿童对于隐私权的充分了解将帮助他们免受骚扰和暴力伤害。
隐私权包括以下四项权利:
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4、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享有维护其不受侵犯的权利,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
隐私权的主体不包括死者。隐私权是一种个人利益,自然人死亡后,个人利益会随着本身的物质载体死亡而消亡,但是对死者生前利益的侵害,可能会对死者的亲属及利害关系人造成伤害,甚至对公序良俗也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确认隐私权的主体不包括死者和保护死者生前隐私并不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想在微博上曝光欺骗人的感情骗子,比如聊天记录,对方单位姓名照片,会不会触犯法律
会的,如果相惩罚骗子。你可以化名,隐去敏感信息,网络这么发达,其实也都能猜出差不多
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打官司的证据吗?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决定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详细规定,同时规定了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根据这份修改决定,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修改决定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等7类因素综合判断。修改决定同时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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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技术 发布于 2022-05-30 06:30:39
黑客技术 发布于 2022-05-30 06:3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