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删除了,原告如何证明
- 2、通过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起诉对方不承认怎么办?
- 3、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庭证据吗
- 4、单凭微信转账记录没有聊天记录,能做为还钱证据吗?
- 5、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案件证据的依据是什么?
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删除了,原告如何证明
被告删除了没有用,只要原告有完整的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参考。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新型的电子证据与其他电子证据一样,都具有使用者身份隐蔽且信息易被篡改等特点,影响了微信证据的证明效力。
通过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起诉对方不承认怎么办?
对方承不承认不重要,重要的是法院认可。微信聊天记录是合法的证据形式,只要证据完整,除非对方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该聊天是假的,原则上会被采信。
你的微信聊天记录首先要证明聊天对象是对方,其次要证明聊天内容的真实性。对方首先可以不承认,其次可以举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而你要做的就是最大化的完善你的证据链条。
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或者你想要证明的事实,对方没有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的话不用担心对方是否承认,法院会综合你们双方的证据作出最后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证据的概念:
证据(evidence)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伪造或毁灭证据都是触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庭证据吗
合规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法庭证据的。
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已经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第一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1、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这就是说,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这也是首次将微薄、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列入证据范围。
扩展资料:
微信可以作为证据的情况:
微信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
首先,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真相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微信聊天记录应当在当事人进行的民事活动中形成,其内容可以被对方知晓,且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复制再现。
其次,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实相关。
第三,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律师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新兴证据,其作为证据收集应当不同于普通证据的收集。不论是当事人提供,还是人民法院主动收集,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此外,我国法律对证据种类实行有限列举的方式,因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网上聊天是以虚拟身份进行,该份证据不能认定其就是被告本人的聊天记录。
另外,因电子数据的易编辑修改性,两人的聊天很大部分也属于私聊,很难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找律师网的律师认为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种类的一种,但是其证据效力较低。原因在于:微信聊天属于虚拟内容,取证方式较难,且难以证明微信昵称就是你要起诉的当事人本人。
因此,微信聊天记录在提交法院的时候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可以根据具体案件在法律猫律师的协助下及时有效的收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单凭微信转账记录没有聊天记录,能做为还钱证据吗?
当前我们很多经济往来都是在互联网或者手机上的,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手机上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就会成为重要证据,在电子证据与书面证据不同,容易伪造,法官在审查时也较为谨慎。
那么,作为提供证据的我们,在提供这类证据的时候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吗?
一、可通过微信号和支付宝账号查出对方的实名信息。
有时候当事人起诉的时候可能会不知道被告的身份证号,没办法立案起诉。但如果你是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的,可以先申请调查令,向腾讯或阿里巴巴公司申请调查被告的实名信息。但调查到的实名信息是不会直接给你的,公司会将信息提供给法院。你从法院拿到这些身份证号码以后,还需要去派出所调查被告的户籍信息才能办理立案。过程比较繁琐,但确实是可行的查明被告身份信息的方式。
二、提交聊天记录证据庭审时需出示完整记录。
我们曾办理过一些案件,被告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存在“断章取义”的情形,于是我们在庭上要求对方出示完整的聊天记录,对方才承认确实做了删减。
所以提醒大家,提交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并非只是提供聊天记录截图,在法庭上法官也会对聊天的原始载体进行核实。如果只有截图,原始载体被删除了,这份证据不一定会被法官采信。
三、转账记录非提供截图,而是有盖章的电子凭证或银行流水明细单。
很多人以为提供转账记录就是提供转账的截图,但并非如此!无论你是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的,都是需要提供能专门用作证明的电子凭证,那份电子凭证是有盖章的。
如果是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可以在软件上申请转账凭证,但最好还是到银行打印纸质的转账流水,这样就不用在质证时被法官要求打开转账凭证的记录了。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案件证据的依据是什么?
满足以下要求,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网聊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应当确定使用者身份及内容未被删除篡改。通过微信方式出具了借条,但其未能充分证明微信借条真实存在,亦未能证明该微信借条为被告出具,故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法院不予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2.能够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的信息一致。通过被申请人的微信,提取申请人微信的手机号码,并拨打此手机号码,号码为申请人的,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即为申请人
3.微信聊天记录要满足条件。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实名制微信注册时,应当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为本案当事人;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4.微信语音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微信语音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故除微信语音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且,语音应保存原始记录,记载的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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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技术 发布于 2022-06-12 02:49:24
黑客技术 发布于 2022-06-12 05:18:35
黑客技术 发布于 2022-06-12 08:50:02
黑客技术 发布于 2022-06-12 05:0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