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法院认可的微信聊天记录提交方式是什么?有什么细节要注意的
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但必须要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你和借钱者)。 微信举证属于诉讼证据中的书证,即以文字、数字或者图形为主要形式,记录有关案件事实内容或者信息的文件。 微信使用人身份的确认,主要有四个途径:(1)对方当事人自认。(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3)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追债证据吗?
有转账记录,还有聊天记录,再加上对方拍的借条,完全可以作为追债的证据,而且证据充足。
可以去法院起诉对方,即使没有借条的原件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只有微信记录的欠款怎么起诉
单凭微信记录是没法起诉的,没有身份证号就比较困难,没有身份证号没办法确定被告的身份信息,起诉就不会被受理,可以诉讼,但是需要被告的身份信息,如果没有信息明确的被告主体法院一般不受理,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都可以作为证据,建议再补充一下借款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数据”也属于证据,另《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之一。
聊天记录举证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主体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当事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光是头像名字和当事人对应并不能达到证明效果,因为存在冒名的可能性;内容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内容是真实和完整的,毕竟网上有“聊天记录“生成软件可能伪造聊天记录。
因为存在前述问题,法官对聊天记录的态度较为审慎,一般需要取得对方认可,这就有一定难度了。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要求腾讯公司协助调查,或由证人证明微信号与当事人的对应关系。
如果要求腾讯协助,可以根据本人掌握的资讯,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微信使用人的身份信息。调取事项准确表述应为:微信实名认证信息。腾讯法务审查较严,如果表达不准确,可能会拒绝提供。
可以请公证处对聊天记录做公证,这可以极大提高证明力。但公证员因并未参与整个微信证据的形成过程,因此,微信证据的公证中,公证员只能对当事人产生、提取和固定微信证据的行为过程的真实性进行公证,对“完整性“的证明则可能无能为力。
在聊天过程中可以提及对方的身份信息,让对方确认自己的身份。以免出现无法证明微信号和对方对应关系的情况。如果能用对方手机以录屏的方式把聊天记录、个人信息页面、朋友圈页面、跟人的聊天页面都录制在视频中,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证明力。如果微信号绑定了当事人的手机号,或者在聊天记录透露了个人信息,也可以加强证明力。
善用微信“收藏“,收藏聊天记录,以及”备份聊天记录“的功能。另外,为避免删除部分聊天记录断章取义的情况,法官一般会比照双方手机中的聊天记录。
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在内的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1.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2.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3.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4.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5.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6.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7)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2020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和《关于新理解和适用的若干问题》)。
微信聊天记录可做为法院要债的证据吗
微信聊天记录可做为法院要债的证据。
201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它整合了电子邮件、网上聊天、博客、QQ聊天工具、网上购物、网络支付平台等功能,由于其便捷性,我国使用的人数已达5亿多,稳坐新型信息交流平台的首席交椅。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但微信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暂且不论微信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度,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前两种方式明显带有偶然性,不能作为常态化的确认方式,后两种方式都涉及到软件供应商公司的第三方技术协助,但尚未形成良性运转的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像大家想像的由自己提交一段微信记录那么简单。
二是微信证据的完整性。此条件关涉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无借条讨债,只有微信记录,但需满足什么条件
没有借条,应该尽可能寻找对方借钱的证据,除了聊天记录外,尽可能寻找一些辅助证据来证明借钱事实。
一已截图保存聊天页面作为证据
微信借钱可以避免打电话的尴尬,很多借款人都热衷此道。开场白通常是“你那里天气怎么样”这类的寒暄话;接着上升到最近工作如何,意在探听你的收入情况;了解得差不多了,就切入正题借钱。没有借条,亡羊补牢。我们能做的就是把聊天记录截图保存,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特别提醒:微信借钱一定要确认对方身份,再者一定要写借条。
二转账记录作为证据
没有借条,没办法追讨欠款。理不直气不壮。现在,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甚为流行,就连借钱也是通过手机转账。没有借条,至少有个转账记录作证。转账借钱的时候,记得留个心眼,注明是借款。不然又得给出证据证明这笔转账是借款用途。没有注明是借款的转账记录,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不能把借钱事实一锤定音。
备注:聊天截图、转账记录都是打借贷官司证据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当缺失借条的情况下,我们需要更多更有力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三电话录音
在没有被借款人拉黑、拒接的时候,出借人忧心没有借条,债务难讨,可以通过电话录音保存证据。打电话的时候,注意循循引导对方上钩搭话,自然而然聊到借钱的具体事项上。
尽管录音不能作为单独的证据使用,但是可以佐证事实。《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前提是属实。聊天截图、转账记录 、录音相辅相成,形成完整证据链,债权人即使没有借条也能要回欠款。
只有转账汇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没有欠条,请问如何要债?
合同的成立并不一定是书面的形式,口头订立的借贷合同在意思表示真实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也可以成立,当事人需要收集相关借款证据,如上所述的转账记录,微信截图,通话录音等予以佐证,并明确借款对象是其个人还是公司(店铺)明确主体后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人地址不明可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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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技术 发布于 2022-06-02 17:31:37
黑客技术 发布于 2022-06-02 14:10:45
黑客技术 发布于 2022-06-02 13:31:49
黑客技术 发布于 2022-06-02 20:18:55
黑客技术 发布于 2022-06-02 13: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