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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法律证据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 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综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一种。微信作为证据想让法院得到认可并支持,必须要完成以下的举证(一)必须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证据,但是却不能证明使用微信的当事人为案件的当事人,这在原则上就不符合主体的条件。(二)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三)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微信证据,必须保证微信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诉讼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对证据的认可和支持,必须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这是我和一个女生的聊天记录。
嗯..说不定她对你有意思,跟她聊生活,学习,爱豆,衣服,加油,小伙子
关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女学生包丽男友被提起公诉这件事,你有何看法?
标题:关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女学生包丽男友被提起公诉这件事,你有何看法?
关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女学生包丽男友被提起公诉这件事,这是一个什么事件?北京大学法学院女学生包丽的男友,为什么会被起诉呢?
北大女生包丽在一宾馆服药自杀,送医救治期间被宣布“脑死亡”。通过包丽的手机,发现了她与男友的聊天记录,她在自杀之前,男友牟某某曾向她施加语言暴力。包丽医治无效死亡。丽事件曝光后,法律界关于包丽男友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发生争议。根据事情的了解情况与判定情况来看,包丽的男友可能涉嫌“虐待罪”,那么,究竟什么是“虐待罪”呢?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事情的前因后果:包丽男友牟某翰涉嫌犯虐待罪一案有了最新进展,牟某翰以涉嫌虐待罪被提起公诉。此前,包丽被男友嫌弃不是处女,还被要求拍裸照、做绝育手术…最终,女孩不堪忍受,自杀身亡。北大女学霸被男友精神折磨自杀事件,有人说学校家庭教育对爱情的缺失,家长与学校没有在适当的时期告诉孩子与异性相处时,应当注意些什么问题?甚至有些家长因为害怕孩子早恋,而;孩子被教育得不能和异性说一个字的程度,包丽和男友发生了关系,可能并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许多学生在谈恋爱时,脑子里都只会想最多就牵一下手,那怎么可能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希望我们的女孩子还是保护好自己,避免产生不可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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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技术 发布于 2022-07-08 14:43:25